在房产交易市场,一些房产中介为吸引购房者,常打出“零首付购房”的宣传口号,然而这背后却隐藏着贷款承诺难以兑现的风险。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零首付购房”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为广大购房者敲响了警钟。
2022年9月,黄某看到广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房地产经纪公司)员工刘某发布的“零首付购房”广告,随即添加了刘某的联系方式,并在刘某的陪同下看房。其间,黄某明确表达了“零首付购房”的意愿,同时坦诚地告知刘某,从自身财务状况考虑,对办理足额的银行贷款没有把握。刘某当即承诺会帮助其解决贷款问题。一个星期后,黄某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了购房诚意金、首付款和中介服务费,共计8.62万元。
刘某虽为黄某介绍银行工作人员对接贷款事宜,但始终未能兑现“搞定贷款”的承诺。后续刘某又介绍黄某向私人借高利贷,也未果。眼看贷款事宜长时间毫无进展,购房计划遥遥无期,黄某于2023年4月提出放弃购房。刘某当时口头表示同意,但对于黄某此前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各种借口拒不退还。多次协商无果,黄某一纸诉状将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返还已收取的购房费用及资金占用利息。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要求返还的8.62万元包含了首付款、中介佣金及评估费、权证费,其中部分首付款房地产经纪公司已支付给卖方,这属于黄某履行与案外人买卖合同的款项,黄某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剩余款项房地产经纪公司未支付给卖方且合约无法履行,应返还黄某。对于中介佣金,虽然合约约定违约或协议取消时中介费不退,但导致合约无法履行的原因,既包括黄某自身的征信问题,也有房地产经纪公司未能兑现“包办贷款”承诺的过错。考虑到房地产经纪公司确实提供了部分中介服务,法院酌定黄某支付部分费用,剩余的款项房地产经纪公司应返还给黄某。对于评估费、权证费,因房地产经纪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这些费用的实际金额以及是否真实产生,法院认定其收取该费用缺乏依据,应全额返还黄某。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由于合约无法履行双方均存在过错,且双方在事前并未就利息事宜协商一致,因此,黄某的这一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江南区法院依法判决房地产经纪公司退还黄某房屋首付款、房屋中介服务费和评估费、权证费,共计4.8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法官提醒
面对“零首付”等促销手段,购房者应保持理性、审慎对待,切勿轻信口头承诺。在签订任何购房合同或协议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将所有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费用明细以及贷款协助责任等关键内容,以书面合同载明。交易过程中,要注意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如诚意金收据、首付款转账记录、中介服务协议等,以备日后维权之需。若不慎陷入房产纠纷,建议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应系统整理证据材料,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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