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人民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依法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既是使命所在,又是民心所向。”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朱颖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朱颖八载春秋扎根刑事审判一线,将“守护绿水青山是司法的神圣职责”深烙于司法实践,从巡回审判定分止争于山林水岸,到普法宣传润物无声于街巷田间,再到巡河护河步履丈量于碧波清流,倾心审理环资案件50余件,用法治力量为生态文明筑起坚实屏障。日前,朱颖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绩突出个人”。
全链条追责,严惩生态破坏行为
“保护生态环境没有‘旁观者’,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这一掷地有声的信念,不仅在朱颖心中留下深刻印记,更成为她履职尽责时坚守的行动准则。
2024年8月,4名山主涉嫌犯非法采矿罪的案件被检察院移送到岑溪市法院审理。朱颖办理案件时,结合当事人犯下的罪行,以及对自然环境造成的伤害,让他们在受到刑法惩处的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岑溪市法院认定4名山主犯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追缴违法所得,同时责令他们与另外33名非法采矿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694万元。这起案件的办理,极大震慑了潜在的生态破坏者,表明了司法机关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
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破坏国家矿产资源案件只惩处采矿者,不追究提供山地者责任的现象,朱颖积极协助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工作,推动检察院向公安、自然资源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助推社会生态建设“大治理”。
在工作中,朱颖凭借自身专业能力与丰富的审判经验,针对破坏国家矿产资源案件中各类犯罪人员的法律适用问题给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并提出“行政处罚+刑事惩处+生态修复+信用惩戒”全链条防治机制,推动形成环环相扣的执法司法闭环,助力实现从末端裁判到源头治理的良性循环;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高效审结同类案件,近3年来共依法惩处被告人90名。
践行“恢复性司法”,让受损生态重焕生机
“被告人刘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3人砍伐某山场林木并对外出售,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2024年,朱颖承办了这起滥伐林木案。
2022年3月至12月,刘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林木并销售获利,不但破坏了森林资源,而且触碰了法律红线。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定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5000元,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判决的目的不只是惩罚,更重要的是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审结这起案件后,朱颖将工作重心转向了对被告人刘某与涉案山场的定期回访。她带领团队建立“修复进度台账”,多次赴涉案山场查看补植复绿情况,并与林业部门、属地村委会保持沟通,及时协调处理生态修复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全力守护生态修复成果。
在办理涉生态环境案件时,朱颖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审判全过程,主动突破传统审判边界、延伸职能,聚焦生态修复责任的落实,力求“审结一件,就推动一处生态恢复”。她主审的10多起相关重大案件,在生态保护与修复领域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播撒生态法治火种,凝聚社会守护合力
“原来抓几只漂亮的鸟去卖,后果这么严重!法官老师讲的案例太震撼了,保护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家园。”今年6月19日晚,岑溪中学操场灯光下,学生陈某听完朱颖带来的法治课后,深有感触地说。
这堂课的“活教材”,源自2021年岑溪某村的真实案例。村民李某用尼龙网捕获4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黑喉噪鹛与1只红嘴相思鸟。3个月后,李某将珍禽转卖给鸟笼店老板卢某。同年10月9日,执法人员检查该鸟笼店,现场查获55只画眉、14只黑喉噪鹛等一批国家保护鸟类。最终,李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朱颖坚信,守护绿水青山不能仅靠法院“单打独斗”,更需全社会“同频共振”。她将案件审判与环境保护理念传播相结合,推动法院开展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公开示范庭审、发布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传播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恢复性司法”、“预防性司法”等理念。近年来,朱颖带领团队当生态法治理念的“播种者”,不仅将法庭变成生态教育课堂,更把普法足迹踏遍岑溪14个乡镇。他们制作图文并茂的宣传册页,结合重要节点发布典型案例,用心讲好生态司法故事。今年上半年,朱颖带领团队深入学校、乡村和社区开展法治宣讲活动5场次,惠及群众5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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