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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叫顺风车出行出事故 保险拒赔据理力争 法院:保险条款未禁止代下单行为,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乘客刘临通过他人代叫顺风车,途中发生事故不幸身亡,保险公司以其“未通过平台支付,属私下交易”为由拒绝赔偿。那么保险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经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保险赔偿合同纠纷案不久前有了最终结果。

  亲属:保险公司应付顺风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2024年2月,刘临委托同事的儿子李云通过某顺风车平台代为下单预约顺风车。李云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顺风车平台下单。顺风车车主王立辰接单,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接到刘临后,还搭载另外5人。车辆行驶过程中,王立辰越过公路中间分隔线与对向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临和另外一名乘客身亡,王立辰与其余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云在顺风车平台取消该了订单。刘临的亲属查看顺风车平台订单发现,顺风车服务公司在事故前为涉事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顺风车跨城独享”保险。保险单约定:私人非营运小客车合乘出行意外伤害险,身故(跨市)保险金额为60万元。顺风车司机王立辰作为发起订单的车主,属于保险公司承保客户,而死者刘临属于订单内乘客,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此后,刘临的亲属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私人非营运小客车合乘出行意外伤害险赔偿限额内赔偿60万元;顺风车司机王立辰和货车司机李敏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保险公司:乘客与顺风车司机私下达成新运输合同关系,公司免赔

  保险公司辩称,刘临并未利用顺风车平台与顺风车司机王立辰达成合乘关系。投保人顺风车服务公司投保的“顺风车跨城独享”产品仅保障平台顺风车用户通过平台在顺风车用车过程中产生的保险事故责任。平台披露的信息显示,李云通过平台约车出行,在平台匹配到王立辰驾驶的顺风车后,李云即刻获得王立辰的具体车辆信息、联系电话,但李云并没有按照平台的要求支付运费,更没有实际出行,而是将王立辰的联系方式告知刘临,之后由刘临与王立辰私下协商乘运事宜。王立辰也自认运费是其与刘临另行协商并通过微信收取的。至此,应认定王立辰与刘临私下达成新运输合同关系,该运输合同关系并非通过平台建立,因此保险公司没有赔付义务。王立辰辩称,案涉车辆已经在顺风车服务公司投保,他作为发起订单的车主,属于保险公司承保客户,而死者刘临属于订单内乘客,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死者亲属的损失应由顺风车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顺风车服务公司辩称,该案属于私人非营运小客车合乘出行,双方使用的是平台顺风车服务。顺风车平台是为车主和乘客发布各自出行信息提供技术服务,并不提供运输服务,平台与车主、车辆没有任何管理关系,与乘客亦不形成承运关系。经后台查询,发布乘客出行信息的人为李云,并非刘临。刘临通过李云使用顺风车平台信息服务,为其与司机王立辰达成合乘合意,并不向平台披露,对于平台而言属于隐名代理,平台与刘临之间实际并未形成任何法律关系。刘临及李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规范使用平台功能,应独立承担自身行为导致的各项后果。且该案系因两名司机的违章驾驶行为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与平台服务没有关系。

  法院:代下单仍属平台合乘关系,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应赔付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交警部门调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顺风车司机王立辰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其他人不承担责任。顺风车司机王立辰和货车司机是直接侵权人,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了认定,对于死者亲属的各项损失,按王立辰70%和货车司机30%承担赔偿责任。顺风车服务公司作为信息服务平台为王立辰与刘临此次行程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顺风车跨城意外险。刘临虽然是通过李云代为下单,但仍然属于利用了信息服务平台与王立辰达成合乘意向,属于行程中的乘客,且在行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行程订单在其死亡时仍然处于生效状态。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法院指出,顺风车服务公司作为案涉平台运营方,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与保险协议约定:“本产品仅保障顺风车平台用户通过该平台出行发生的顺风车用车过程中产生的保险事故责任,被保险人离开车厢后不属于保险责任。本保单对于乘客的保险期间为:从进入保单载明的车辆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车厢时止。”上述协议并未禁止通过他人下单的方式搭乘车辆,亦未对乘客作为被保险人应具备哪些条件进行约定。刘临通过他人下单约车,王立辰通过平台接单后搭乘刘临,事故发生在用车过程中,刘临在运行的车辆内,其属于上述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就相关免责条款对刘临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按承保合同承担责任。岑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60万元给刘临的亲属;王立辰赔偿15万余元给刘临的亲属;为货车承保的保险机构赔偿42万余元给刘临的亲属。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梧州市中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17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9/id/89744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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