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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处罚阻碍跨省执行行为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干警赴重庆市永川区执行拘传任务。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永永快执”团队司法警察闻令即动,迅疾出警协助。

  两地干警成功控制被执行人上车后,其所在公司管理人员唐某指使保安关闭大门,并以身拦阻警车,严重妨害执行。现场司法警察果断处置,依法将其带离。永川法院经审查认定唐某的行为构成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鉴于唐某悔过态度诚恳,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

  

  法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单位和个人有协助执行的义务,不得阻碍执行,否则可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5/06/id/88830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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