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买卖艺术漆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涂料经营者黄某因构成欺诈,被判决三倍赔偿消费者贾某。
案情回顾
黄某常年从事装修建材墙面涂料销售,并代理某知名品牌的艺术漆。贾某因装修房屋需要,在黄某店内欲购买艺术漆,双方在订购单上约定某品牌纯色艺术漆及规格和单价等信息。贾某为此支付定金6000元。
黄某随后安排工人到贾某房屋处进行涂刷。贾某验收时发现黄某涂刷的涂料系某品牌的内墙乳胶漆,并非订购单上的纯色艺术漆。因“货不对板”,贾某多次找黄某协商处理未果,遂提起诉讼,以黄某构成消费欺诈为由请求三倍赔偿。
法院判决
荣昌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交付的涂料系同品牌的乳胶漆。非双方约定的艺术漆。经查实,该品牌官方网站对艺术漆和乳胶漆进行了明确分类。黄某一共涂刷109.16平方米,双方约定单价108元每平方米。共计产生货款11789.28元。
荣昌法院认为,黄某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黄某为贾某提供的产品是内墙乳胶漆,并不是订购单上记载的纯色艺术漆,黄某并未举证证明“乳胶漆”与“艺术漆”属于相同产品,也没有举证证明“乳胶漆”经过一定施工工艺后就是“艺术漆”。无论从该品牌官方网站上的产品分类,还是从人们普遍认知来看,“乳胶漆”和“艺术漆”都属于不同的产品类别。因而,黄某构成了欺诈,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按法律规定予以三倍赔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黄某赔偿贾某35367.84元;黄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产品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承担保障产品安全、提供真实信息、出具合法凭证、执行进货检查验收、承担产品责任等方面的义务。产品标识标牌是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消费者认识和判断商品特征、价值、适当性和效用的基本依据,是消费者购买商品和进行消费判断的重要信息来源。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也有权知悉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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