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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朋:立足实质化庭审 提升执行裁决类案件办案质效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学朋,商丘示范区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去年4月份以来,张学朋共结案199件,其中执行异议案件34件、执行复议案件43件、执行监督案件11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47件、普通民事案件62件。通过实质化庭审及提升文书说理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无一起信访案件。

  示范区综合审判庭办理的案件情况

  示范区综合审判庭办理的案件主要为执行裁决类案件,包括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监督三大类。上述案件执行依据涉及案由庞杂,执行过程中衍生案件多,当事人法律关系复杂,诉争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对抗性强,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高发,案件纠纷处理难度大,且案件性质不适用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提起执行监督和申请再审率高,易引发当事人信访。

  张学朋自去年4月份调至示范区综合审判庭工作后,针对执行裁决类案件的上述特点,通过审判实践,总结出了“立足实质化庭审 提升执行裁决类案件办案质效”的工作经验,并在示范区综合审判庭予以推广,取得了较好成效。

  办案笔记

  一、庭前认真阅卷,熟悉案情。通过庭前阅卷,掌握当事人诉争基本事实,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完成对随案证据的初步审查,制作阅卷笔录,针对案件性质明确庭审重点。对执行行为类异议、复议案件,把庭审重点放在争议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上;对执行标的类诉争案件,把庭审重点放在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权利形成的相关证据审查上;对执行监督类案件,把庭审重点放在其基础法律关系审查和化解信访上,为更好地驾驭庭审和实质化庭审打下良好基础。

  二、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参与庭审。在传票中当事人姓名后用醒目的红色字体明确注明需当事人本人到庭,为实质化庭审打好基础。在庭审中通过当事人双方相互发问和法庭调查发问,有效查明与案件有关的相应事实,最大程度避免在当事人不到庭的情况下,造成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发生。同时,让当事人本人出庭,把证据出示在法庭,让当事人相互发问,把话说完,也能有效化解当事人的不满情绪,通过释法析理解心结,让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有充分预判,有效降低执行监督或申请再审率。

  三、防范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区。为达到拖延执行、抗拒执行的目的,被执行人往往串通案外人,滥用异议权利,阻碍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这就要求在此类案件庭审中更要通过实质性庭审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通过精准分析虚假诉讼的常见类型,严格审查代理人手续、核实委托人身份、审查标的物所有权取得的相应证据等方式,判断诉争的真实性,最大程度避免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维护司法秩序和权威。

  四、注重涉执信访案件化解。执行监督类案件系当事人对此前生效的执行裁决不服提起的执行监督,虽然类似于民事案件的再审审查程序,但又与再审审查程序不同,往往伴随着当事人的信访。针对执行监督类案件的特点,通过实质化庭审,厘清当事人诉争基础法律关系,充分了解当事人诉求,加强文书说理,把解决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化解涉执信访案件作为办理此类案件的一项重点任务去落实。通过该工作方法办理执行监督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认可。

  五、审、执协调,助力实质化庭审效果。执行裁决类案件系执行程序中衍生的案件,在办理执行裁决类案件中强化与执行部门的协调配合,将矛盾化解程序前置,减少“案-件比”。在执行裁决类案件开庭审理前,通过与相关执行办案人员沟通,进一步掌握当事人诉争起因和具体执行行为作出的相关背景,确定庭审重点,提升实质化庭审效率。同时,通过判后沟通交流亦能有效促进执行部门对错误执行行为的认识,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办案质效,减少执行裁决类案件衍生,实现执行裁决类案件办案质效的同步提升。

  六、强化类案和条线指导,提升执行裁决类办案质效。执行裁决类案件涉及案由多,涉及法条庞杂,且没有专门法可作为裁决依据,相应的裁决依据散见于各类司法解释和规范,涉及法理知识的综合运用,与民事案件审判存在较大的差异,案件办理存在一定的难度。针对这一特点,张学朋调整至示范区综合审判庭工作后,在学习、熟悉执行裁决案件办理业务知识的基础上,把加强类案和执行裁决条线的指导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好落实,起草编写执行裁决类案件办理指南,将执行裁决类案件关键知识点分门别类汇编成册,并针对执行裁决类案件办理中的难点问题精选部分指导案例,进一步提升执行裁决条线指导力度。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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