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师舆情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案件委托 > 正文

“法院+商会”,开启解纷“快车道”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以为我们的案子要花费很长时间,没想到这么快就得到了解决,让我们企业的巨额投入及时兑现了。”

  

  随着法槌落下,一起涉沪、闽、渝三地知名企业,争议标的额600余万元的合同纠纷圆满化解。近日,在万州区法院经开区人民法庭和经开区商会的联合调解下,三方当事人当庭签署调解协议,通过“商事纠纷商会解”联动调解机制实现了互利共赢。

  据悉,2016年起,为方便某超市与某盐化公司之间的食用盐采购项目,某管理公司与某盐化公司达成交易模式:由某管理公司代某超市垫付某盐化公司货款,后某超市再支付某管理公司相应款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某盐化公司与某超市结算周期长、无法开具发票,致使某管理公司无法收回垫付款。因某管理公司正出于经营困难之际,为给公司注入更多资金,某管理公司将某盐化公司与某超市诉至法院。

  “某管理公司与我们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且我们与某盐化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均已对账、结算完毕,应该由某盐化公司承担责任。”“你们之间的合作模式是怎样的?销售价和出厂价之间的差价实际权利人是谁?”承办法官分别向某超市和某盐化公司了解案情。

  “三家企业是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而且还要继续合作。对于这样的案件,调解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在案件分析研判会上,承办法官表示,充分发挥“法院+商会”调解作用,通过各方证据交换,厘清案件争议焦点,希望通过反复沟通协商,促成各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事不宜迟,承办法官迅速启动“商事纠纷商会解”联动调解机制,将案件精准导入商会调解“快车道”,并邀请了万州经开区商会秘书长龙涵李珏以特邀调解员身份全程参与案件调解。

  

  “依据盐化行业运营规则和市场交易惯例,作为销售方的某超市,某管理公司与你们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买卖合同,各方应按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全面履行义务;同时,作为生产方的某盐化公司,在产品生产交付中都应及时开具发票,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其实,我们大家都可以退让一步,某盐化公司将对某超市享有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给某管理公司,某管理公司自愿放弃对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特邀调解员化身“行业术语翻译官”和“成本核算师”分别给某管理公司、某盐化公司开展调解。

  “我们可以组织各方来对共同的账目以及未付款项将进行确认,一起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面对各方在债权转让细节与付款方式上的分歧,承办法官给出解决方案。

  最终,在四个小时的协商调解下,双方就未付款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完成债权的数额及性质确认,由某超市支付某管理公司货款165万元,最终,这场跨多省的企业纠纷得以高效化解。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5/07/id/888675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涪陵法院召开2025年上半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推进会暨“两优一...

>>下一篇:以案说法丨乳胶漆充当艺术漆 商家被判三倍赔偿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律师舆情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律师舆情网 lsyq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