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秉持司法为民理念,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一起诉争金额近40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既保障了施工企业合法权益,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留出经营缓冲空间。
原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公司于2020年就某商品房建设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及阶段性工程款支付补充协议。原告按约于2020年9月进场施工,至2023年12月已完成约九成工程建设。2024年7月,双方就已完工程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被告应支付工程款8100万元(已支付5930万元,尚欠2170万元)、未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另需支付利息损失660万元及工期延误损失230万元,同时约定了详细付款计划,剩余款项待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完成后两年付清。事实上,案涉商品房已于2024年年底交付使用并办理房产证,但被告在协议签订后仅支付部分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提出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各项损失共计3830万余元,确认优先受偿权及承担相关费用等七项诉讼请求,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裁定查封涉案项目86套商品房。
诉讼中,被告辩称付款条件尚未成熟,主张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且协议约定施工进度款为暂估数据,需双方最终核算。承办法官团队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深入分析法律关系,考虑到涉案金额巨大,若径直判决可能导致一方经营陷入困境,结合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发展实际,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通过四次组织双方座谈协商,法官围绕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充分释法明理,逐步缩小双方争议差距,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圆满解决长达两年多的纠纷纠葛。
法官说法:1.诚信履约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无论面临何种经营压力,都不应以违约失信作为“挡箭牌”。恶意拖欠款项看似缓解短期压力,实则面临败诉赔偿、强制执行、列入失信名单等法律后果,更会透支多年积累的商业信誉,导致融资、投标、合作等经营活动受限,最终得不偿失。
2.共建良好营商环境需市场主体凝聚“大局观”。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市场主体更应同舟共济、共克时艰。营商环境的优化离不开每一家企业的契约精神与责任担当,若企业动辄违约失信,将导致市场交易成本上升、互信基础崩塌,形成“人人受害”的恶性循环;反之,坚守契约精神、积极协商共赢,才能构建可信赖、可预期的市场环境,让所有市场主体共享发展红利。
此次纠纷的成功调解,是慈利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下一步,慈利法院将持续聚焦企业司法需求,不断创新纠纷化解机制,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