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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参考使用典型案例(八)苗某宽、刘某等8人危险作业案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更高层次的审判,人民法院案例库具有促进统一法律适用、助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融合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功能。全区法院坚持抓实抓细司法案例工作,自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以来,全区法院共有超过1万件案件在裁判过程中参考了入库案例,法官普遍反映案例库已成为工作的“好帮手”,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工作成效已逐步显现。

  自治区高院全面梳理辖区内入库案例参考使用情况,经研究决定发布一批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应用过程中较为典型的案例,它们有的以调解促和解,高效解决类案纠纷;有的以息诉化矛盾,促成当事人撤回起诉、上诉;有的以学习提理念,做到高质效办案。应用案例库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引导全区法院广大法官和办案人员切实提升问题意识、案例意识,充分参考运用入库案例,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尽最大努力消除“同案不同判”,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助力全区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苗某宽、刘某等8人危险作业案

  ——以库网融合应用纠正生效案件,化解信访隐患

  

  案例编写人

  乌审旗人民法院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 高健

  

  


   裁判过程及结果


  2020年12月-2022年5月,被告人苗某宽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在某居民小区和某驾校附近,利用加油车辆中的加油设备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他人销售散装汽油。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宣判后,苗某宽、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定罪准确,对量刑部分进行了调整。判决生效后,苗某宽提出申诉,该案进入再审程序。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无证经营成品油的行为定性问题。承办法官通过案例库检索发现,入库案例“高某海等危险作业案(入库编号2023-05-1-059-001)”与该案具有高度相似性,且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批)中对于无证经营成品汽油应当适用非法经营罪还是危险作业罪给出了明确答复,再审法院遂参考适用上述入库案例和法答网精选答问答复意见,撤销一、二审判决,以危险作业罪对各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

  

   典型意义


  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未获得经营许可,进行成品汽油经营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是危险作业罪,存在较大分歧。对于无证经营成品汽油的行为定性需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导向、法律规定以及行为的法益侵害类型。上述入库案例和法答网精选答问的相关答复,基于国家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的政策导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调整,认为无证经营成品汽油行为侵犯的是生产安全,而非市场经济秩序,进而将该行为定性为危险作业,为无证经营成品汽油的行为定性提供了明确指引。

  该案参考上述入库案例及法答网精选答问,依法对未获得经营许可、进行成品汽油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准确认定,不仅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让一起信访案件得以成功化解,更体现了库网融合应用对于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避免“类案不同判”的重要意义。

  

  

  

  来源:研究室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5/06/id/88690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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