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师舆情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律师评案 > 正文

案例库参考使用典型案例(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更高层次的审判,人民法院案例库具有促进统一法律适用、助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融合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功能。全区法院坚持抓实抓细司法案例工作,自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以来,全区法院共有超过1万件案件在裁判过程中参考了入库案例,法官普遍反映案例库已成为工作的“好帮手”,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工作成效已逐步显现。

  自治区高院全面梳理辖区内入库案例参考使用情况,经研究决定发布一批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应用过程中较为典型的案例,它们有的以调解促和解,高效解决类案纠纷;有的以息诉化矛盾,促成当事人撤回起诉、上诉;有的以学习提理念,做到高质效办案。应用案例库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引导全区法院广大法官和办案人员切实提升问题意识、案例意识,充分参考运用入库案例,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尽最大努力消除“同案不同判”,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助力全区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以案例库案例规范物业等涉众型案件法律适用

  

  案例主要编写人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郭瑞敏

  

  


   裁判过程及结果


  2021年6月,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同时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缴费时间、违约金等内容。该合同签订后已在住建部门进行备案。此后该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部分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拒绝缴费,物业公司陆续将业主们诉至法院。一审过程中,业主于某提出,社区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超越法律权限且与上位法相抵触,合同系无效合同,物业公司无权向其主张物业服务费。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案涉《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支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物业费的主张。于某不服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到与本案案情高度一致的“开平某物业分公司诉陈某权、吴某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121-004),对其中的裁判要旨进行应用,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有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实际上,能够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积极行使职权选聘物业公司的居民小区数量较少,大量小区因种种原因无法召开业主大会进行选举。为保障居民正常生活,避免小区陷入无人管理的混乱状态,由街道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选聘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做法较为常见。但部分业主出于对法律法规的片面认识或对自身权益的不当维护,常常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以除业委会外他人无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进而拒交物业费。

  通过上述入库案例,明确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情形下,可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委会职责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仅为下级法院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也为街道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不断提升居民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化水平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广大业主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二审法院通过对入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应用,对街道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给予肯定性评价,依法认定案涉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为相关主体参与居民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则,使业主们对自己行为后果包括诉讼结果有明确的预期,有效缓解业主与物业公司、街道社区之间的矛盾,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实现入库案例“发布一案、教育一片”的宣传教育效果。

  

  

  来源:研究室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5/06/id/887100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纠纷联调解“千结” 平安建设再跃升

>>下一篇:案例库参考使用典型案例(八)苗某宽、刘某等8人危险作业案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律师舆情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律师舆情网 lsyq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