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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参考使用典型案例(五)牛某特、斯某、刘某兵污染环境案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更高层次的审判,人民法院案例库具有促进统一法律适用、助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融合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功能。全区法院坚持抓实抓细司法案例工作,自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以来,全区法院共有超过1万件案件在裁判过程中参考了入库案例,法官普遍反映案例库已成为工作的“好帮手”,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工作成效已逐步显现。

  自治区高院全面梳理辖区内入库案例参考使用情况,经研究决定发布一批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应用过程中较为典型的案例,它们有的以调解促和解,高效解决类案纠纷;有的以息诉化矛盾,促成当事人撤回起诉、上诉;有的以学习提理念,做到高质效办案。应用案例库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引导全区法院广大法官和办案人员切实提升问题意识、案例意识,充分参考运用入库案例,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尽最大努力消除“同案不同判”,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助力全区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牛某特、斯某、刘某兵污染环境案

  ——通过参考案例库案例,引导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被告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案例主要编写人乌审旗人民法院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 高健

  

  

  乌审旗人民法院 乌审召人民法庭五级法官助理 董梾鑫

  

  

  

   裁判过程及结果

  

  牛某特、斯某、刘某兵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内蒙古某环保科技公司外拉未经处理的压滤水、返排液,随意倾倒至草场及下水井。经鉴定,非法倾倒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害费用共计四百余万元。案件办理中,承办人经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发现有两则入库案例可以为本案提供参考,分别为“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库编号:2023-18-1-343-001),裁判要旨明确: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具有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浙江某环保科技公司等污染环境案”(入库编号:2023-11-1-340-018),裁判要旨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污染环境民刑交叉案件,可以将民事公益诉讼中侵权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情况和对生态环境的修复程度作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酌定情节,引导其积极主动履行修复、赔偿义务,优化环境公益诉讼履行效果。上述入库案例为本案如何更好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提供办案思路。

  

  在作出裁判前,承办法官积极与被告人沟通,并援引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其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本案三名被告人通过主动缴纳现金、提供房产等方式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货币赔偿,宣判后,公诉机关、被告人均未抗诉、上诉。案件生效后,乌审旗人民法院及时将被告人主动缴纳的资产移交至乌审旗财政局,用于开展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案例库作为新时代公正司法的新产品,本案借助人民法院案例库圆满审结,正是“法治产品”在司法审判应用的具体实践。一方面,通过应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可以为裁判者在“抽象到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提供“具体到具体”的参照;另一方面,“案例作为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能引导被告人通过“他人事”理解“法理情”,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引领、教育功能。结合本案,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具有一定特殊性,“惩治犯罪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是目的”,本案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并运用检索案例向被告人释法说理,不仅使被告人认罪服判,更引导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实现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的最终目的,用法治推进保护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推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研究室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5/06/id/88661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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