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去健身房”已经成为当下年轻人消除肥胖、“卷”身材的一项活动,也是消费者丰富业余生活、渴求健康的一种普遍方式。那在健身房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权益又如何保障?
基本案情:2024年7月,孙女士与某健身俱乐部签订了《私教协议》,协议约定孙女士购买健身卡一张,并按照每节健身课程200元的标准购买私教服务,由该健身俱乐部安排指定具有合法资质证书的教练杨某为孙女士提供专业辅导,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孙女士向该健身俱乐部支付了36节课程的教学费7200元,但健身教练杨某授课15节后便辞职了。该健身俱乐部找到孙女士协商更换私教事宜,孙女士明确表示拒绝,并要求退还部分教学课程费,健身俱乐部不同意退款,孙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私教协议》,并由健身俱乐部退还未完成教学课程费4200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私教协议》明确约定提供私教服务的教练为杨某,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杨某辞职无法向原告提供私教课程,私教课程的质量与私教自身素质紧密相关,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同时,原告要求解除《私教协议》的主要原因系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提供私教服务,私教教练的更换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私教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未完成的教学课程费4200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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