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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支付子女婚房首付款, 小两口离婚时要偿还吗?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基本案情

  小刘与小朱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就在二人打离婚官司时,小朱的父母一纸诉状将二人诉至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高达200万元的借款。小朱的父母出具的借条显示,借款用途是为小两口婚后购置房产支付首付款及车位款,同时提交了代小两口偿还房产月供的银行流水。

  小朱认为,其父母提出的诉讼请求属实,同意偿还所有款项。小刘却认为该款项并非借款,是购房时小朱的父母赠与的首付款及之后代为偿还的月供,其父母也有资助,且双方父母共同商议每月分别偿还5000元,剩余7000余元由二人自行承担,小朱的父母从未提及借款一事,其也从未见过借条,因此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主体关系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小朱系父母子女关系,小朱和小刘系夫妻关系,二人正处于离婚诉讼中。小朱的父母虽提供了借条,但借条上没有小刘的签字。小刘也表示对该借条并不知情,且在借条载明的借款时间内小朱的父母没有和小朱、小刘在同一城市居住。此外,小朱和小刘正处于离婚纠纷中,双方有利益冲突。小朱出具的借条及借款协议等可信度较低,该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各方就案涉款项存在借贷的真实意图。小朱对该借款事实的认可,并不导致刘女士要承担该还款责任。

  依据当事双方提供的银行转账,小朱的父母对小朱有大额转账;小刘的父母也给小刘有大额转账,款项也用于小朱和小刘购买房屋。此外,证据中均提到“房贷是三家在供”“每月由双方父母各偿还5000元,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剩余的7509.48元”等,由此可认定小朱和小刘的父母为了给子女安家立业,均提供了资金支持,诉争款项不应认定为借款。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小朱的父母以与小朱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主张小朱和小刘共同还款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本案所涉款项,可在小朱和小刘离婚诉讼中根据双方及其父母的实际出资情况,在分割相应财产时予以考量。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速裁庭法官 李静宇

  子女结婚时,小两口的父母出资购房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情况,这既是小两口的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祝福,也是对子女婚后生活的物质支持,但是在子女离婚时,也会因此产生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问题也作出了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该规定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典第1062条、1063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以及第1087条关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规定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同时,注重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肯定和鼓励双方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既不能让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借口。

  当然,父母子女之间并非不会有借贷关系产生。但因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特殊情感和利益关联,法院在审查父母主张离婚夫妻承担共同债务的纠纷时将严格审查,并结合出借款项的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等事实和因素,全面查证判断是否真实借贷,还是对子女组建的新家庭的赠与性资助,或仅为自己子女单方承担的个人债务,防止虚构债务进而产生虚假诉讼。如若给付款项时的真实意思为借款,父母出资时应向子女及其配偶明确表明这笔出款项是借款并签订借条,以保护财产权益。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2/id/87172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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