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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撞上儿童车,谁担责?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近年来,共享电单车作为一种新兴的绿色出行方式,以其便捷、环保、经济等显著优势,在城市短途出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市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然而,我们在享受这种便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违规使用共享单车带来的安全隐患。近日,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共享单车撞上儿童车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1岁骑共享单车方当场向对方支付5000元损失。

  2024年9月,11岁的小红使用父亲手机扫码解锁某桔共享单车后,独自沿着洛南县河边南路骑行共享单车。当小红骑行共享单车穿过河边南路广场路段时,碰撞了正在广场骑着儿童自行车的5岁小黄,导致小黄的儿童车翻倒在地,小黄面部受伤严重并缝针治疗。该事故发生后,交县警大队组织双方当事人家长进行处理未果,小黄家长于2025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红家长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为避免“小案件”产生“大矛盾”,积极组织双方家长进行调解。经过办案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双方家长知晓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家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红的监护人自愿赔偿小黄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5000元并当场兑付,共享单车撞上儿童车的纠纷得到彻底化解。

  

  法官说法:

  在我国,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小红年仅11岁使用父亲手机扫码后骑行共享单车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小红违规骑行共享单车撞上骑行儿童车的小黄,造成小黄面部受伤治疗,应由小红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群体,由于他们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在面对突发交通状况时,其判断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都相对较弱,极易引发各类交通安全事故。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家长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不仅要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培养其安全意识,更要督促孩子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条例。此外,家长还需特别注意,共享电单车平台注册账号属于个人重要财产,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妥善保管,绝不能随意交由未成年人使用或操作,以免因管理不善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让我们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安全出行保驾护航,营造和谐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8/id/89325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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