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德山监狱减(无)第18号
罪犯蒋蔚兰,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大栗港镇黄栗洑村驼背村民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8)湘09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蔚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蒋蔚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湘刑终3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31日起,2018年11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刑更18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蔚兰自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2023年四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 2023年被评为年度优秀学员;2021-2023年连续三年被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10月至2025年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20次获奖励分;2020年10月至2024年11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41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5年1月共获表扬10次,并余384分。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7日作出(2024)湘09执236号结案通知书,认定被执行人蒋蔚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法院执行结案文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蔚兰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15日
附:罪犯蒋蔚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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