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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田金定减刑一案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德山监狱减(无)第27号

  

  罪犯田金定,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初小文化,湖南省石门县人,住湖南省石门县太平镇二房坪居委会张家溪片3组4503053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湘07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金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民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 782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湘刑终3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8日起,2021年3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金定系老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5月至2025年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09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5年1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323.7分。原判民事赔偿人民币38 782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金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15日

  附:罪犯田金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9/id/89672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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