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德山监狱减(无)第10号
罪犯赖明章,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中和镇中和村金星片先锋组70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0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赖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1 178.5元。被告人赖明章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湘刑终233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赖明章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7年12月6日起,2017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36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赖明章自2020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至2023年连续五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9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19年12月至2025年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26次获奖励分;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在担任监舍长期间所在监舍罪犯无违规扣分先后14次获奖励分;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写作,所投稿件被《育德报》、广播站共刊用3篇;2020年4月至2024年2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0次获奖励分;202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至2025年1月共获表扬11次,并余693.2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2024)湘01执恢329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认定被执行人赖明章已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有1次违规被给予警告处分:2018年2月12日在早出工队列中吃槟榔并欲带进车间被特警队抓获,处警告并扣300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严重违规应当延长的期限已在本次提请有期徒刑时予以考虑。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法院执行结案文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明章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15日
附:罪犯赖明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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