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德山监狱减(死)第13号
罪犯蒋从云,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白马渡镇武家滩村三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0)湘01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从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蒋从云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2)湘刑终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4月26日止,2025年3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从云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罪犯蒋从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罪犯入监登记表、关于罪犯蒋从云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现实表现证明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承办人登记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罪犯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等执行情况一览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从云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15日
附:罪犯蒋从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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