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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乐胜减刑一案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德山监狱减(死)第9号

  

  罪犯乐胜,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金洛小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系累犯。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0)湘06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乐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乐胜现金人民币352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2022)湘刑终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5年2月13日止,2025年2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乐胜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承办人登记表、在押人员现实表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乐胜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15日

  附:罪犯乐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9/id/89672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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