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德山监狱减(无)第11号
罪犯彭继海,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湖南省永顺县列夕乡龙车村下寨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湘31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继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湘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19日起,2019年6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继海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手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至2023年连续五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9年10月至2025年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22次获奖励分;2019年10月至2024年11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25次获奖励分;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在担任监舍长期间所在监舍罪犯无违规扣分先后3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5年1月共获表扬11次,并余598分。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到位24567.35元,因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湘31执103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法院执行结案文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继海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15日
附:罪犯彭继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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