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德山监狱减(无)第25号
罪犯仝进才,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住河南省唐河县大河屯镇大牛庄村小仝庄4组91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19)湘01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仝进才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仝进才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湘刑终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18日起,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仝进才自服刑以来,虽申诉刑重,但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4月至2024年12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12次获奖励分;2021年4月至2025年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14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5年1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335分。该犯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2 000元。该犯原判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湘01执277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9)湘01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刑部分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法院执行结案文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仝进才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15日
附:罪犯仝进才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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