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德山监狱减(无)第13号
罪犯童大平,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桃源县架桥镇朝阳村童家湾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湘07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童大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 945元。被告人童大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7)湘刑终4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7日起,2018年2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1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46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童大平自2020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3年连续四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2年和2023年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20年2月至2025年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18次获奖励分;2020年4月至2024年12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9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5年1月共获表扬11次,并余391分。该犯原判民事赔偿人民币29 945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法院执行裁定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大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15日
附:罪犯童大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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