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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汉杰减刑一案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德山监狱减(无)第26号

  

  罪犯吴汉杰,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苗族,大专文化,湖南省花垣县人,住湖南省花垣县步行街A栋302室。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湘31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汉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汉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0)湘刑终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13日起,2021年9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汉杰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针车手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至2023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3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21年11月至2025年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00次获奖励分;2021年11月至2024年12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16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5年1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1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刑事涉案财产执行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汉杰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15日

  附:罪犯吴汉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9/id/89672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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