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德山监狱减(死)第11号
罪犯夏冬田,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檀江乡新塘村12组171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该犯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5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8月1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湘05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冬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同案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4110.27元。被告人夏冬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湘刑终1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夏冬田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22年6月8日作出(2021)最高法刑核96172053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对被告人夏冬田的死刑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3)湘刑终10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夏冬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夏冬田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3年4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止,2023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夏冬田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3年6月至2025年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52次获奖励分;2023年7月至2024年12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6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5年3月共获表扬3次,并余661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冬田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15日
附:罪犯夏冬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上一篇:罪犯夏颂减刑一案
>>下一篇:罪犯吴汉杰减刑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