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德山监狱减(无)第29号
罪犯夏颂,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资江东路教育巷106号附1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1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系累犯。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益法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盗窃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夏颂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湘刑终161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8日起,2017年6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夏颂在服刑之初,表现不够稳定,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先后13次获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全年安全无事故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9年2月2日,该犯在生产现场嚼食槟榔受到警告处分。经教育,自2019年2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值班员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先后五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0年、2022年、2023年先后三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19年6月至2025年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29次获奖励分;2020年3月至2024年1月在辅助生产岗位上认真履职先后40次获奖励分;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至2025年1月共获表扬13次,并余394分。该犯严重违规已延长起始时间六个月以上,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6日出具(2024)湘09执128号结案通知书,对夏颂的财产没收完毕,现作结案处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法院执行结案文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颂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15日
附:罪犯夏颂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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