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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向发付减刑一案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德山监狱减(无)第14号

  

  罪犯向发付,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七里山园艺场飞云村15组2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常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发付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向发付限制减刑。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向发付维持审判。刑期自2013年12月30日起,2014年1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21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8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7刑初第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原犯抢劫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向发付自加刑之后,表现不够稳定,2017年7月该犯因在生产现场用生产设备热菜扣劳动考核分100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7年7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数据员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至2023年连续七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2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17年四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获三等奖;2017年9月至2025年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39次获奖励分;2017年7月至2025年1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78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5年1月共获表扬17次,并余289分。该犯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1月15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次下卡履行6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法院执行结案文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发付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15日

  附:罪犯向发付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9/id/89673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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