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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毅减刑一案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德山监狱减(无)第20号

  

  罪犯杨毅,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顺和园小区1栋1单元3楼1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6)湘07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 243.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分别作出(2017)湘刑终2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2017)湘刑核691399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6日起,2017年9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月1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毅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虽有严重违规行为,2024年7月因借卡消费被查处扣20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且监狱在发现该犯违规借卡消费问题后对该犯提请减刑案件作出撤卷处理。考核截止2025年1月共获表现11次,并余456.6分。该犯死缓考验期内及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的严重违规,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时间。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毅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15日

  附:罪犯杨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9/id/89673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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