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德山监狱减(死)第10号
罪犯杨正秋,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新生村6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湘07刑初28号刑事判决,撤销(1993)常刑执字第2082号对被告人杨正秋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杨正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正秋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湘刑终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杨正秋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1)最高法刑核40392186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对被告人杨正秋的死刑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4月作出(2022)湘刑终425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杨正秋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2023年3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正秋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3年4月至2025年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59次获奖励分;2023年6月至2025年1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12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5年1月共获表扬3次,并余656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承办人登记表、关于罪犯杨正秋在汉寿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秋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15日
附:罪犯杨正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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