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德山监狱减(死)第6号
罪犯尹勇勇,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杨帆小区30栋509室。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湘05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勇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尹勇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湘刑终3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29日止,2023年2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勇勇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3年4月至2025年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63次获奖励分,并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9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5年1月共获表扬3次,并余596.4分。该犯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判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湘05执740号执行裁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尹勇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院(2023)湘05执740号案件的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纠错审批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承办人登记表、人民法院执行结案文书、罪犯消费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勇勇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15日
附:罪犯尹勇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上一篇:罪犯张登樊减刑一案
>>下一篇:罪犯杨正秋减刑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