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德山监狱减(无)第16号
罪犯张登樊,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土家族,高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慈利县人,住广东省新兴县新城镇大园前路10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0)湘08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登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36 6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张登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湘刑终2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30日起,2021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登樊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2023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11月至2025年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09次获奖励分;2021年12月至2024年9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16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5年1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209分。原判民事赔偿人民币36 650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法院执行结案文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登樊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15日
附:罪犯张登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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