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德山监狱减(无)第28号
罪犯张佑俊,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古丈县人,住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思源桥村8组41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抢劫罪,2004年7月8日被古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06年4月29日被古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1月7日被古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11月27日被古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7)湘31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佑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8年2月20日起,2018年4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佑俊在服刑之初,表现不够稳定,2018年7月至2022年5月先后73次获超额完成月度劳动定额任务、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全年安全无事故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22年6月该犯请托警察传递违规品进监(通过监内亲情电话,已微信转账的方式请托警察购买物资)受到给予警告扣考核分100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22年7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2年7月至2025年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85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5年1月共获表扬13次,并余160分。该犯严重违规已延长起始时间六个月以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2日出具(2024)湘31执恢48号结案通知书,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佑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佑俊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15日
附:罪犯张佑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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