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德山监狱减(无)第21号
罪犯左国强,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南路214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7月4日被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12月30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3月12日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0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左国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左国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湘刑终11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6)湘01刑初76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该犯假释的裁定,认定被告人左国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原犯故意伤害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三年二个月十二天,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公安机关从左国强处扣押的毒资13200元,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湘刑终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21日起,2019年2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88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左国强自2020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至2023年连续五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0年一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比赛先后2次获二等奖、1次获三等奖;2019年12月至2025年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28次获奖励分;2019年12月至2024年11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25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5年1月共获表扬11次,并余276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7 000元。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湘01执878号执行裁定,终结(2016)湘01刑初字7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左国强涉财产刑部分的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法院执行结案文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国强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15日
附:罪犯左国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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