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女子监狱减(无)第4号
罪犯李婷,女,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白芙塘社区215号。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湘01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七万三千二百三十九元二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李婷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7)湘刑终5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上诉人李婷定罪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以上诉人李婷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七万三千二百三十九元二分。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2018年9月12日交付执行。
2021年10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刑更32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婷,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机工。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规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10月共获表扬10次,并余49分。考核期内共违规2次,具体情况为:2021年6月早出工时卷裤脚,不按规定着装扣20分;2022年9月与她犯因琐事互相谩骂扣2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七万三千二百三十九元二分,已履行人民币三十万元。该犯本次减刑考核分从严4个表扬,49分;间隔期三年三个月,从严三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婷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5月27日
附:罪犯李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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