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25号
罪犯孙小华,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1999年7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3月3日刑满释放。系前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湘05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小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14日交付茶陵监狱执行。湖南省人民检察于2019年3月11日以湘检诉三审刑抗(2019)3号刑事抗诉书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湘刑抗3号指令再审决定书;指令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湘05刑再10号刑事裁定,维持该院(2018)湘05刑初27号刑事判决。2019年9月16日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并导致量刑畸轻,以邵检诉一诉刑抗(2019)3号刑事抗诉书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过审理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湘刑再1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5刑再10号刑事裁定和(2018)湘05刑初27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孙小华定罪部分的判决;二、撤销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5刑再10号刑事裁定和(2018)湘05刑初27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孙小华量刑部分的判决;三、原审被告人孙小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小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一次违规:2018年10月劳动扣10分,无严重违规行为;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59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2020年9月16日经过省高院再审审理,由原判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20年10月29日(执行通知书)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15日报请时已执行3年2个月,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3)湘05执5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经本院财产调查,强制扣划孙小华名下银行存款681.88元上缴国库后,被执行人孙小华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2023)湘05执533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次履行财产刑3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小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23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32条第三款”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减为有期徒刑之时,原判决已实际执行的刑期一并扣减“的规定:应减去改判前已执行刑期3年17天(从该犯2017年10月12日被逮捕至2020年10月29日省高院再审判决执行时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孙小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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