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师舆情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实时动态 > 正文

找到“最优解” 防止“案生案”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村民的房屋经过后续修补,目前都已经安全入住,准备迎接春节了。”日前,当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蔡伟凤电话回访富口镇某村委会时,村干部的回答中透着喜悦。蔡伟凤的思绪不禁回到2024年8月的那天……

  “我绝对不可能支付这笔费用,房子就没按要求建好!”“我家一楼的门开了一次就坏了,这让我们怎么安心入住?”当日,在该村会议室内,5名村民代表为自身权益争论得面红耳赤,向法官讲述着不满。

  这原本是一起普通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但背后牵涉着村民权益。为此,沙县法院依托区综治中心,有效衔接社会各方资源,实质性化解该案,最大限度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多方联动厘清脉络

  10多年前,富口镇某村经村民商议,决定由村委会统规统建37户村民建房,村民则按建房进度交纳建房工程款,所有建房资金汇入村委会专户,由村委会支付给建设方。

  2013年1月,三明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中标,并与某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概况、承包方式、工程价款等进行书面约定。合同签订后,某建设公司正式开始施工,于2014年2月竣工。但由于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部分村民拒交建房工程款,进而导致村委会拖欠工程款。某建设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将某村委会告上法庭。

  2023年4月,沙县法院判决某村委会应支付某建设公司拖欠的工程款52.6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某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某建设公司向沙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妥善处理此纠纷,执行法官蔡伟凤仔细查阅卷宗,研判案情,认为单纯执行判决很可能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村委会的财产一旦被执行,便很可能对村民提起追偿权诉讼,而村民又很可能以房屋质量不合规为由对某建设公司提起赔偿诉讼……看来,做好村民工作、督促村民自愿履行,才是彻底解开矛盾和心结的‘最优解’。”蔡伟凤认为。

  考虑到综治中心与群众联系密切,拥有群众基础好、善做群众工作的优势,蔡伟凤等执行法官积极与富口镇综治中心联系,对该案具体情况予以沟通,充分发挥综治中心统筹协调作用。

  用心用情步步破局

  “村委会作为本案当事人,与村民沟通更为便利,能不能邀请村委会共同参与本案矛盾纠纷化解?”富口镇综治中心负责人徐国煌提议道。

  在法院与富口镇综治中心指导下,村委会干部及时厘清每名村民所欠款项,并积极与村民沟通,充分了解村民的真实想法。

  同时,蔡伟凤等执行法官召集综治中心工作人员、案件当事人到案涉房屋实地走访,查看房屋质量,并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说明,为后续调解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2024年7月,执行法官在进一步了解案情及事实的基础上,与某建设公司沟通交流,向其释法明理,希望其能够作出一定让步。

  “我们理解你们的难处,但你们也要考虑到实际情况,房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村民为盖房子花了一辈子积蓄……”蔡伟凤耐心地劝解某建设公司负责人。

  在执行法官与综治中心负责人的释法说理下,某建设公司负责人最终表示愿意作出让步,同意减免部分工程款,以换取某村委会和村民的理解与配合。同时,某村委会也承诺将积极协助公司收取剩余工程款,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平衡。鉴于此,执行法官及时开展分析研判工作,针对村民诉求,精准制定具体化解方案。
实质化解抚平波澜

  2024年8月,执行法官协同富口镇政府、综治中心组织某村委会干部、拒交建房工程款的村民代表在村会议室,举行面对面沟通会。

  一开始,调解工作的进展并不顺利,双方矛盾在你一言我一语中逐渐激化,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为了让情绪激动的村民代表静心和谈,执行法官继续扮演“话务员”,详细解释了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和执行的必要性,劝导村民代表积极解决问题,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突破口。

  在法官的协调下,村民代表逐渐平静下来,其中3名表示愿意配合工作,现场将减免后的工程款支付给某村委会。对于仍持有不同意见的村民代表,执行法官与综治中心、村委会工作人员继续耐心地沟通和解释。

  从艳阳高照到晚霞浸染天空,执行法官费尽一番口舌,最终促使某村委会和村民达成共识,决定与某建设公司和解,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将自行修整,剩余17户村民将减免后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支付给某建设公司。

  2024年9月,某村委会、某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到富口镇综治中心,在执行法官和富口镇综治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和解协议。某村委会工作人员当场向某建设公司支付拖欠已久的工程款,该案执行完毕。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1/id/866244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建宁县人民法院获评“全国模范法院”

>>下一篇:走进基层 | 陇南法院“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综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律师舆情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律师舆情网 lsyq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