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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法院:巡回审判以案释法 普法宣讲“典”亮乡村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涪陵法院通过“巡回审判+普法宣讲”的方式公开审理了一起“外嫁女”要求对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户单列的案件。白涛街道及其辖区村社40余名工作人员和群众旁听了庭审。

  

  案件简要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系姐弟关系,是白涛街道某村某组村民。1994年,原告张甲与涪陵区江东街道某村某组村民杨某结婚,婚后一直在杨某居住地共同生活。但原告张甲未将其户口从白涛街道某村某组迁出。2020年9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向张乙(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张甲系该承包户家庭成员。

  2023年,因相关项目建设需要,被告张乙自愿提出拆迁农房申请,并选择货币安置方式进行住房安置,后张乙(户)的房屋被拆迁,张乙(户)领取房屋补偿及安置补偿款86万余元。原告张甲认为其作为张乙(户)的家庭成员,但未实际享有安置补偿,遂向涪陵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对其从张乙(户)中分户单列。该委经开庭审查裁决驳回了原告张甲的请求。原告张甲不服,遂向涪陵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原告张甲对仲裁裁决不服有权提起诉讼,涪陵法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考虑到近年来因城市发展需要进行的征地拆迁,该案不仅关系到原、被告之间的家族亲情,更关系到辖区内类似案件的化解处理,主审法官张国高度重视,庭前多次当面与原、被告会谈了解案情和进行法律释明。

  巡回审判

  

  随着法槌的敲响,此次巡回审判正式拉开帷幕。张国法官全面细致地调查了案件事实经过,详细查看各方举示的证据材料,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当庭对原、被告进行说法讲理,最大程度纾解双方心结。因原、被告分歧较大,经调解未能形成实质性化解共识,且原告张甲要求另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庭当庭判决驳回原告张甲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张国法官还围绕群众关心的土地权属争议、相邻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等问题向现场村民及参与庭审的街道村社干部进行普法宣讲,引导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此次“巡回审判+法治宣讲”,将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放在离群众最近的地方来解决,在乡村中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为乡村振兴注入了强大的法治力量,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社会效果。

  下一步,涪陵法院将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审判的能动效应,联合街镇、社区力量开展“诉前调、诉中调、执行调”工作,切实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化解在基层,为辖区平安稳定向善向好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评析

  本案实质上主要涉及对“外嫁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在广大农村地区,仍然普遍存在“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传统观念,村社集体基于对集体资产的分配考虑,大多对“外嫁女”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参与分配集体承包地征收补偿款等请求采消极排斥态度。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征收工作的推进,涉“外嫁女”或“入赘男”引发的土地征收补偿案件频发,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准确认定“外嫁女”或“入赘男”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益。

  本案中,原告张甲主张将其从被告张乙(户)中分户单列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案涉证书明确载明原告张甲系被告张乙(户)的家庭成员,原告张甲理应同其他成员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同时,需要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人民政府向承包经营权人发放的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有公示效力的证书,也是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权属、土地承包经营权成员的依据。

  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职能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核查、校验工作,以便更好在地方经济发展引发的大规模土地拆迁中各类民事主体的利益平衡与保护,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5/04/id/87897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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