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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是赠与还是借贷

时间:2024-12-27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案情简介

  马某与梁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马某多次向梁某微信、支付宝转账,梁某租房、购物、培训等消费均由马某支付。后梁某与马某分手并给马某出具10万元欠条,梁某偿还马某5万元后,不再给付剩余款项。梁某认为双方存在经济往来,但并非借款性质,而是双方恋爱期间马某的赠与。

  法院审理

  区分借贷与赠与的关键是认定双方存在哪种合意。结合本案,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发生在情侣之间的借贷关系与常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无本质区别。但转账金额中“1314元、520元、521元”及带有特殊纪念意义如生日、纪念日的转账、红包,应视为对方自愿赠与,分手后不得要求返还。如一方自愿出具欠条,则应审理该基础法律关系即借贷关系是否为双方合意。具体到本案中,梁某出具的10万元欠条系双方结算后,对恋爱期间花销负担比例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梁某后期的还款行为也明确了其与马某清算的意思,故梁某应按约定继续偿还剩余5万元。

  法官提示

  法官在此提醒,处于恋爱关系中的男女由于感情较好,容易在金钱往来、购买物品等事情上处理得较为随意,当感情出现问题,又会因为之前的财务问题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出于对恋人的爱意而向对方赠送财物是正常表达爱意的方式,但是也要视情况量力而行。如果是出于借贷原因向对方转账,则应备注好用途,并注意留存证据。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4039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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