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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失败能要求医疗赔偿吗

时间:2020-04-27作者: 来源:

每个人都热爱美丽。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整形外科医生越来越多。然而,整形手术仍然存在一些法律风险。整形手术的失败能要求医疗赔偿吗?以下是对每个人的分析和回答!

一、案情简介

原告曹*萍于2006年1月27日前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第九医院)进行双眼皮修复及眼角下垂整形手术。经过两次就诊,2月4日,市第九医院曹某医生带原告到位于上海市南京东路的鑫鑫美发店就诊。由第九市立医院开设的“上海市第九医院嘉信医疗美容门诊”(以下简称* *公司)开展了上睑提肌缩短术和内眦开腹术。运营费人民币5,218.50元由* *公司收取。在手术过程中,由于过度使用麻醉剂,导致原告切断了左眼上睑提肌太多的连接,手术暂停。手术后,原告发现他的眼睛又大又小,左眼呈三角形,闭合不全,经常流泪,导致眼炎。原告认为,该市第九医院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给原告造成了精神痛苦和重大经济损失。* *该公司以世久医院的名义经营,并确信自己正在接受世久医院的治疗,这构成了民事欺诈。因此,公司起诉被告* *,要求赔偿原告手术费5128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律师费3000元。

二。庭审

人民法院认为,医疗损害赔偿必须以医疗单位存在过错行为为依据,即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单位的不当医疗行为之间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原告对原双眼皮手术不满意,前往市九医院进行双眼皮修复手术。该市第九医院在入院程序和医疗文件和记录方面符合医疗常规。上海市徐汇区医学会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认为,原告目前的情况是由于复视手术后左眼矫正过度所致。曹*平与第九市立医院之间的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通过手术可以进一步矫正的结论符合客观事实。评估过程是合法的,并由合议庭采用。评估结论是对原告整体医疗行为的判断,不因本案诉讼标的的变更而无效。第九市立医院的曹姓医生在接受治疗后,带原告到嘉信门诊部进行手术。虽然被告* *公司收到了原告支付的医疗费用,但根据第九市立医院与* *公司签订的协议以及第九市立医院分配医疗设备等实际情况,可以断定曹医生-姓的行为是第九市立医院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判断,表达自己意愿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必须具备欺诈意图、欺诈行为、被继承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判断、被继承人基于错误判断表达意愿等要件。本案不构成民事欺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曹*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诉讼费2180元、鉴定费3500元均由原告曹平负担。

3。法律分析

化妆品和塑料纠纷的本质是什么?是医疗损害还是普通的人身损害?这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本案的法律适用、鉴定机构的确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等一系列问题,在案件的处理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医疗机构进行的美容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由非医疗机构进行美容治疗的是阿迪

虽然美容确实具有普通医疗所不具备的特点,如治疗的不同紧迫性、疗效的不同客观性等。毕竟,它们中的大多数通过医疗技术手段达到治疗目的,这与普通医疗行为的本质没有什么不同。如果能够适用有关医疗纠纷的法律,举证责任就在医疗方面,这也更有利于对患者的保护。因此,区分受试者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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