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师舆情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律师协作 > 正文

一道“数学公式”解一个纠纷难题

时间:2025-11-27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图为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邱丽萍对涉案公司进行电话回访。何凡 摄

  “法官,第一期的案款我收到了……”8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邱丽萍拨通了永安某贸易公司郭某的电话,听到答复后,她的脸上露出了笑容。

  这份按月抵达的案款,源于邱丽萍办案时提出的一个“数学公式”……

  原来在2024年11月,永安某贸易公司将三明某商贸公司诉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追讨商贸公司所欠租金。经三元区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商贸公司应向贸易公司支付租金等共计298万元。

  但商贸公司不服,于2025年5月向三明中院提起上诉。

  接到案件后,邱丽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室里,空气中透着几许凝重。

  “法官,这里的招商率根本没达到75%,根据合同,我的租金应该减半,凭什么让我全额付租金?”商贸公司负责人李某攥着一沓厚厚的证据材料。

  “合同规定,招商率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低于75%的,需要协商重新确定租金,并非单方就能决定租金减半。”贸易公司负责人郭某立马反驳。

  邱丽萍仔细翻看证据材料,不时抬头询问细节,用笔记下案件的线索。

  “根据照片证据,商场部分楼层目前仍然是毛坯状态,这里招商率可能达不到75%。”邱丽萍顿了顿后继续说道,“但我们审理后发现,合同中关于招商率的计算方式有歧义。我建议通过调解的方式尽快解决纠纷。”

  经过几番情理交融的劝说,渐渐消融了双方的对立情绪。两人终于松了口,初步达成调解意向,商贸公司分十二期支付给贸易公司180万元。

  初步调解协议虽已敲定,但双方在“若未履行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的条款设定上产生分歧。

  “若对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我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的应付金额扣除已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郭某坚持要“惩罚性保障”。

  “如果我仅有一小部分未履行,但还是按一审判决强制执行,对我不公平!”李某立刻反驳,“我认为应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总金额扣除已付款项来计算。”

  “我不同意!这样一来,不履行调解协议就没有违约后果了。”

  争吵声越来越大,调解也到了破裂的边缘。

  作为民二庭的法官,邱丽萍在日常审判中裁断了大量经济纠纷。她善于运用数学的思维精准切入、抽丝剥茧,面对多方权责交织、金额核算繁琐的案件,数学赋予她的洞见总能帮她迅速找到突破口。

  此时,一个想法在邱丽萍脑中浮现,她缓缓开口:“我这里有一个方案,你们看行不行?”

  “如果商贸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任一期款项,则贸易公司有权按以下公式计算出的金额申请强制执行。”邱丽萍边说边写下了这行公式,(调解约定的应付总额-已履行金额)/调解约定的应付金额×一审判决确定的应付金额,最终所得的数额便是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

  看到这个巧妙的公式,两人立刻拿起笔在纸上演算。

  “调解协议约定180万元分十二期支付,第一期支付25万元,最后一期支付13万元。假设商贸公司仅履行第一期,执行金额为(180万元-25万元)/180万元× 298万元≈256.6万元;仅最后一期未履行,执行金额为(180万元-167万元)/180万元×298万元≈21.5万元。”邱丽萍辅以实例说明。

  “这样一算,如果我履行越少,执行金额就越接近一审判决,履行越多,执行金额就越接近调解协议,这很公平。”李某一边竖起大拇指,一边说道。

  郭某也若有所思地点点头,表示赞许。

  “调解条款的创新设计,既保留了惩罚性功能,又让违约成本能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动态调整。”邱丽萍说道。

  最终,调解协议顺利签订,双方握手言和。

  一道数学公式,突破传统“全有或全无”模式,它将违约后果精细量化,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彰显了契约公平精神。

  对法官而言,案件审理从来不只是法律条文的“独角戏”。柴米油盐里的生活真相、科学领域的专业认知,甚至一道数学公式,都可能成为破解案件僵局的钥匙。而严谨与智慧,始终是审判台下最有力的“语言”。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8970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福建清流法院:增殖放流35万余尾鱼苗

>>下一篇:没有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律师舆情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律师舆情网 lsyq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