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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关系后一方可否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

时间:2020-04-27作者: 来源:

  解除婚约关系后一方可否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

  从法律上看,这种索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的行为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即使一方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请求,一般也不会予以支持。

  因为,在我国,婚约不过是男女双方为将来缔结婚姻而作出的事先约定,属于普通民事行为,并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因此,一方违反婚约,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不产生法律上的赔偿依据,而对方均不能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一方当事人以索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为由,对对方实施精神上的胁迫或身体上的强制、伤害,则应认定为敲诈勒索,受害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关延伸 订婚后一方可否要求解除婚约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如何离婚一方清偿共同债务后 可否向另一方追偿 引用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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