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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介合同的违约情况如何

时间:2020-04-27作者: 来源:

二手房中介合同违约怎么办?

为便于理解,以下为一个案例:

二手房中介合同纠纷:

2007年1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买受人),同意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购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XYZ新村18街D32、1F处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如果申请人成功促成出卖人与被申请人达成销售合同,被申请人同意在交易过户当日支付共计人民币5960元的房地产咨询及销售代理费。否则,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全额支付之日止,每天支付总额的5%的罚款。

同一天,被申请人(买方)与卖方委托代理人叶某和申请人(经纪人)就涉案财产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三方合同),同意买卖双方分别委托经纪人为涉案财产的买卖提供中介服务。该物业建筑面积68.9平方米,配有家具和电器,总价29.8万元。合同第七条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自行买卖或者委托他人买卖该房屋,或者一方或者双方违反合同,未能买卖该房屋的,违约方应当向经纪人支付违约金。14900元。各方向经纪人支付的房地产咨询及销售代理费以《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为准。合同第17条规定,如果买方申请商业贷款,但由于买方的信用和贷款资格问题,使买方无法享受15%的贷款利率,买方有权选择取消交易,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将保证金退还给买方。三方合同附件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07年1月30日支付定金5000元,2007年2月3日前支付定金余额5000元。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实了上述事实。

三方合同签订之日,被告向卖方支付定金5000元。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实了这一事实。

三方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多次带被申请人到涉案财产。此后,被告停止购买该房产,理由是涉案房产附近有一个电房,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前没有说实话。

本案所涉房屋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买卖双方未办理贷款申请和审批手续。

申请人认为,在三方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理由是该房产附近有一座发电房,导致交易失败。根据《二手房买卖合同》第7条,买卖双方自行买卖或委托第三方买卖该房屋,或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买卖该房屋的,违约方应向经纪人即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4900元。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申请仲裁。仲裁请求是:1 .被申请人应支付违约金14900元;2.被申请人应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审判结果:仲裁裁决支付违约金

仲裁庭根据第《合同法》、60、107、113条第1款、11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960元;

(2)本案仲裁费为1035元,申请人621元,被申请人414元。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提前支付,被申请人应承担的部分费用应支付给申请人。

上述裁决确定,被告应向申请人支付的金额应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天内一次性支付。逾期付款按《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处理。

律师声明:如何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

(1) 《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已协助被申请人和出卖人于2007年1月30日签署了涉案财产《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号,履行其中介义务。根据《二手房买卖合同》第426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按《合同法》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报酬。该承诺规定支付报酬的条件是交易转让之日。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支付中介报酬的条件尚未满足。申请人现要求被申请人按照《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第七条支付违约金14900元。被告辩称,该条款违反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第40条的规定,无效。不存在违约行为,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无权要求支付中介报酬和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如果您不享受15%的贷款利率折扣,您有权取消交易,不承担违约责任。《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下调。

首先,仲裁庭认为,结合本案双方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居间报酬仅在交易过户当日支付。如果买卖双方此前违反协议,停止买卖该房产,申请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三方在《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第7条中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并停止买卖该房产,违约方应向中介支付违约金。因此,设立这一条款是为了保护中介的合法权益。它不排除买方或卖方的主要权利,并增加了买方或卖方的责任。被申请人对本条款无效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仲裁庭将不予接受。其次,相关物业附近的电力供应并不是物业本身的严重缺陷,不会影响住宅的正常使用,《二手房买卖合同》也没有达成任何协议。此外,在申请人的指导下,被告多次检查了涉案财产。据被告称,电房离涉案财产不到10米。然而,被告没有对检查提出任何异议。签订三方合同后,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最后,买卖双方迄今尚未办理贷款申请和审批手续。被告声称他签署了贷款合同,但没有提供证据。仲裁庭不会接受。双方尚未进入贷款审批阶段,被申请人以不享受贷款利率15%的折扣为由主张有权取消贷款,这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二手房买卖合同》第113条第1款规定,“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未能按照协议履行其合同义务,从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因违约而预见或本应预见的损失”,这体现了作为违约赔偿金原则的赔偿原则。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中介合同。中介报酬是申请人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损失。因此,经双方同意,仲裁庭将违约金调整为人民币5,960元。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按比例承担仲裁费用。

本案争议由被申请人违约引起,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获充分支持,本案仲裁费用为1035元,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按比例分担。

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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