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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舱渗水货受损 判后答疑促履行

时间:2025-12-02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北海海事法院审结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在判决书送达的第5天即全额履行20万元判决义务,原告专程向承办法官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2024年10月,辽宁盘锦市的某公司作为货主,计划将1.2万吨玉米从盘锦运至广西钦州港。该批货物经多次转手后由被告泰州某船务公司实际承运。11月4日,被告签发水路货物运单,载明货物玉米重量1.72万吨,并于当日起运。11月12日,货物到达钦州港卸货时,由于船舱底部污水井渗水导致830吨玉米受损。货损发生后,盘锦某公司对受损玉米进行折价出售并将货物索赔权转移给承运人之一的原告深圳某公司。

  

  2025年7月23日,深圳某公司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泰州某船务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9.3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件事实,确认盘锦某公司对受损玉米的处置合理,有效减少了损失,对差价部分被告应予以赔偿。10月22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货损损失19.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损失。

  

  10月24日判决书送达后,承办法官继续开展服判息诉工作,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方面向被告进行答疑释理。10月29日,判决书送达的第5天,尚在上诉期内的被告即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纠纷得以高效化解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0949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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