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在金砖创新基地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审结一起承认金砖国家仲裁裁决案件。该案系全国首例涉及与国内破产程序衔接的外国仲裁裁决承认案件,确立了破产程序中域外债权前置审查原则,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提供了重要实践样本。
案件源于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金砖国家S公司与厦门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因厦门公司拖欠货款,S公司依据仲裁条款向该国国际商事仲裁院申请仲裁。2025年3月,仲裁院裁决厦门公司支付S公司货款、违约金等近200万元。但在S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期间,厦门公司及其8家关联企业于2025年7月被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面对外国仲裁裁决与国内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与仲裁作出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审查,该仲裁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情形,也不违反我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条款,故对该裁决予以承认。
本案主审法官陈远治当场宣读并现场送达民事裁定书,就承认仲裁裁决与破产管理程序衔接等法律问题进行规则释明。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见证下签署了债权确认意见书。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秘书长房东表示,厦门国际商事法庭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及厦门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实际情况,区分了“承认”和“执行”,既履行了中国作为《纽约公约》缔约国的国际义务,保障外国仲裁裁决的效力,也严格遵守了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程序中止和债权公平清偿的核心原则,实现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和谐适用。
金砖创新中心负责人杨东阳认为,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在依法承认域外仲裁裁决之外,督促厦门公司破产管理人现场出具债权确认意见书,充分反映了我国司法对金砖国家当事人与国内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护,增强了金砖国家对厦门乃至中国营商环境的稳定预期和信用保障。
据悉,该案是厦门国际商事法庭今年第三次在申请承认国际仲裁裁决案件中运用“全链条国际商贸争端解决模式”,该机制此前已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本案的审结进一步完善了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司法实践,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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