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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执行丨破壁垒、化纠纷!跨庭联动 让执行争议“一揽子”解决

时间:2025-11-27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民事审判”协同联动机制,打破审判与执行部门壁垒,成功办结一起涉及建筑器材租赁、公司股东责任的执行衍生案件,以司法协作彰显为民初心。

  执行遇阻 查无财产陷僵局 追加股东引争议

  在某建筑器材租赁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中,经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租赁公司支付拖欠款项,因该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租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开展全面查控,最终确认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

  为保障自身权益,租赁公司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袁某未尽出资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袁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执行异议审查程序,法院依法支持了租赁公司的申请。然而,袁某对该异议结果不认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由此转入一审民事审判程序,矛盾从执行领域延伸至审判环节。

  跨庭协作 释法明理破壁垒 实质解纷寻路径

  案件移交民事审判庭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执行法官对接,法官结合案件特点研判认为,若仅按常规程序审理、作出裁判,虽能解决“追加股东是否合法”的法律争议,但无法从根本上化解“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核心诉求,还可能增加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基于此,法官决定进行跨庭协作解纷:执行法官结合执行实践,向袁某详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应承担责任的条款,明确其若败诉需承担的执行后果;民事法官则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诉讼风险评估等角度,为袁某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分析“单纯诉讼”与“协商化解”的利弊。

  法官还共同组织各方当事人开展多轮调解:一方面倾听租赁公司“尽快实现债权”的诉求,另一方面了解袁某“公司实际由他人经营、自身承担责任有异议”的顾虑,最终引导袁某联系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合伙人李某。经法官释明“债务加入”的法律性质与效力,李某自愿签署《债务加入承诺书》,同意以其名下房屋作为偿债财产。

  案结事了 多方合意定方案 协同司法显成效

  在法官的主持下,各方最终达成一致和解协议:李某同意法院对其名下房屋启动司法拍卖程序,以拍卖款清偿本案债务;袁某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追加被执行人异议”的起诉;租赁公司自愿放弃诉讼期间产生的部分利息,为纠纷彻底化解作出合理让步。

  目前,袁某已提交撤诉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李某名下房屋已进入司法拍卖前期准备阶段,租赁公司的债权实现路径已明确。这起横跨执行、异议、审判三个程序的纠纷,在跨庭协作下实现“零上诉、零后续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审判与执行不是孤立的环节,而是化解纠纷的有机整体,宽城法院将继续深化“执行+民事审判”联动机制,围绕实质化解纷目标,建立案件信息共享、疑难问题会商、联合调解等常态化协作制度,让司法资源更高效服务于群众诉求,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坚实的司法保障。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890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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