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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政府立法审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5-11-03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政府立法审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9月29日至10月28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在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二、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30031),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政府立法审查办法》”字样。

  三、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ec@sina.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政府立法审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政府立法审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2025年9月29日

  

  附件1

  安徽省政府立法审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审查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草案(以下简称立法草案),其政府立法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政府立法审查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加强对政府立法审查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政府立法审查中的重要问题。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履行立法草案的政府立法审查职责。

  立法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政府立法审查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立项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立项申请应当明确项目名称、申请列入的项目类别,并对立法必要性、立法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予以说明。申报正式项目或者预备项目,还应当附立法草案文稿、草案说明、条文依据对照表以及立法参考资料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列入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可以只提出项目名称和立法的主要理由。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收到的立项申请、立法项目建议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拟订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

  (一)上位法未作规定,改革发展急需,具有地方特色的项目,应当立项;

  (二)上位法已有规定,但比较原则或者作出授权性规定的,应当立项;

  (三)上位法正在制定、修订的,暂缓立项;

  (四)能够综合立项的,不单独立项;

  (五)需要规范的事项可以通过立法以外的方式解决的,不予立项。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实施进度管理,督促起草单位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对未按时报送立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单位发函催办:

  (一)正式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审议时间至少提前3个月报送立法草案送审稿;

  (二)预备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当提前完成草案起草工作,做好年内完成或者列入下一年度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正式项目的准备;

  (三)调研论证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形成调研报告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起草单位确需新增立法项目或者确因上位法、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及时提出新增、暂缓或者终止办理的意见。经与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后,起草单位将新增、暂缓或者终止办理的意见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决定;涉及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单位应当先行将有关意见书面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再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意见应当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立法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可以根据需要提前介入,参与起草单位组织的调研、论证、听证等工作,提高立法草案质量,打好审查基础。

  第八条起草单位送审立法草案,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草案说明;

  (二)立法草案送审稿的条文依据对照表;

  (三)立法参考资料汇编;

  (四)各方意见采纳情况,并注明不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相关意见的理由;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公平竞争审查等专项审查评估意见以及立法调研报告等其他有关材料。

  草案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其协调处理情况等内容。立法草案送审稿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等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同意。

  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立法草案送审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收到省人民政府转办的立法草案送审稿后,应当对其是否符合立法程序、报送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立法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一)未列入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也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增加项目的;

  (二)送审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三)未按照规定完成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等立法程序的。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立法草案送审稿。立法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缓办或者退回;地方性法规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先行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沟通、协商,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缓办或者退回:

  (一)立法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有关部门、单位对立法草案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的;

  (三)存在重大合法性、合理性问题,或者明显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

  (四)存在立法技术上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复上位法过多等问题,需要做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五)不宜继续审查的其他情形。

  立法草案送审稿缓办或者退回的,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起草单位并提出工作建议。立法草案送审稿缓办的,审查程序中止,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完善并重新报送审查;立法草案送审稿退回的,审查程序终止。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立法草案送审稿,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收到征求意见稿的单位,应当组织研究,按照时限要求书面反馈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起草单位就立法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可以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基层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立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法律、行业专家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立法草案送审稿,应当充分协调各方面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报省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完成立法草案送审稿的审查修改后,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省人民政府审议。

  立法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配合完成规章的公布、宣传解读工作,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报送和审议工作。

  第十六条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统筹本单位政府立法相关工作,加强对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立项谋划、草案起草、配合审查等工作的业务指导。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开展立法调研、立法协调、论证听证、草案修改等工作,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参与,介绍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可以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协同制定规章,并开展计划衔接、联合调研、相互征求意见等立法协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徽省政府立法审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将《安徽省政府立法审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立法工作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立法工作作出了系列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新的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加强政府立法审查的决策部署。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需要通过制定《办法》,细化落实到政府立法审查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

  二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对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发挥立法计划作用、完善立法审查程序等方面的创新措施予以总结完善。为衔接好、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需要制定《办法》。

  三是规范政府立法审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多年来,我省政府立法审查工作在立法协同、开门立法等方面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起草单位送审稿报送不及时、材料不完整,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专项审查的衔接不够顺畅等。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工作机制,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二、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不分章节,共18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及有关要求。一是明确《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草案的政府立法审查工作(第二条);二是明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起草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政府立法审查工作中的职责(第三条);三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可以与长三角地区其他省、市人民政府协同制定规章,开展立法协作(第十七条)。

  (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实现立法全流程规范化。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编制规则,以及起草单位无法按期完成起草工作应履行的程序(第五条、第六条);二是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立法草案送审稿,应当履行意见征集、立法调研、论证咨询、意见协调等审查程序(第十一至十四条);三是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加强对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提前介入起草阶段的有关工作(第七条),并配合完成立法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的后续相关工作(第十五条)。


原文链接:https://sft.ah.gov.cn/content/article/5799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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