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议,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就《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在页直接提交意见。
二、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法治督察处(邮政编码230031)。
三、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sftdcc@sina.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
2.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2025年9月30日
附件1
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
为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有效实施,破除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类制度障碍,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决定(2004年8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公布)
二、安徽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11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2012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现就《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一、清理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为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有效实施,破除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类制度障碍,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司法部统一部署,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省司法厅牵头组织开展全省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对相关省直单位建议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必要性进行了研究。
二、拟废止的规章及理由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决定》(2004年8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公布)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2012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两部规章分别于2004年、2012年出台,部分规定与优化营商环境和机构改革精神不一致,行政许可事项是一项需动态调整的工作,2023年12月28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权责清单“全省一单”(2023年版)的通知》(皖政〔2023〕9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68号),完善了全省权责清单,明确了相关单位具体职责,并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目前,适用新文件可以实现管理效能。
(二)《安徽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11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该规章于1990年11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2010年12月23日修订,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时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新要求,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精神。2015年11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我省制定《安徽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全面整合并完善了台胞在我省投资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