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赤山监狱减(无)第31号
罪犯吴勇,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东塘镇高栗村六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7)湘06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勇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1000元。被告人吴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8)湘刑终4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主犯刑期自2019年1月21日起,2019年3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刑更35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勇,能认罪悔罪,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25年2月累计9个表扬,并余553分。考核期内扣分2次:2021年1月在生产区私藏香烟,扣30分;2023年8月该犯因生产琐事与他犯发生争吵,并与他犯发生推搡行为,情节轻微的,扣5分。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评为2023年度生产技术能手。分监区于2025年5月3日启动,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6个月呈报减刑。原判民赔3.1万元,案发后赔偿12.4万元(包含判决应承担的3.1万元),2019年4月已由被害人家属领取,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4日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法院执行情况说明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勇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9月03日
附:罪犯吴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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