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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文海林减刑一案 罪犯文海林减刑一案

时间:2025-10-23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赤山监狱减(无)第33号

  

  罪犯文海林,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夏铎铺镇兴旺村二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8)湘01刑初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海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文海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雪强、杨慈贞、戴果红、周依经济损失38139.58元。被告人文海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9)湘刑终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9日起,2019年2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刑更42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9个表扬余633分。原判民赔38139.58元,2025年4月17日自愿支付40000元提存至湖南省沅江市公证处。分监区于2025年5月17日启动,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5个月呈报减刑。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公证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海林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9月03日

  附:罪犯文海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0/id/90185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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