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赤山监狱减(无)第28号
罪犯谢若其,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泗汾镇符田村胡氏塘组9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8年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8)湘31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若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8)湘刑终4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11日起,2019年2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刑更35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25年2月累计9个表扬,并余571分。考核期内扣分1次:2022年3月早出工时违反集合规定扣2分。2020年度优秀生产能手;2022年度优秀生产能手;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4年度优秀生产能手。分监区于2025年5月3日启动,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6个月呈报减刑。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2月2日湘西土家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法院执行结案文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若其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9月03日
附:罪犯谢若其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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