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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徐军减刑一案 罪犯徐军减刑一案

时间:2025-10-23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赤山监狱减(无)第26号

  

  罪犯徐军,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西洞庭望洲办事处东湖村2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湘07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湘刑核53818935号刑事裁定,核准并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9日起,2016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17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病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担任监区陪护岗位期间,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至2025年2月累计13个表扬,并余534分。考核期内扣分8次:2018年10月-2020年10月7次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共扣65分;2024年8月20日主动坦白借卡消费扣2分。分监区于2025年4月30日启动,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2年3个月呈报减刑。原判罚金5万元,因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9月25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6月14日履行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法院执行结案文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9月03日

  附:罪犯徐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0/id/90185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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